┆网站首页实用文档个人简历论文中心演讲稿自考成考社会学法律常识职场技巧公务员考试法律文书
 
您当前的位置:大学毕业论文范文库 -> 婚姻继承 -> 法律常识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子栏目导航
· 基本常识
· 权益常识
· 法律程序
· 保险保障
· 劳动房产
· 婚姻继承
· 公证诉讼
 最新推荐
· 出国签证常识
· 对中小学升降国旗具体要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
· 实用出国签证常识
· 死亡公证书
· 社团法人资格公证书
· 土地转让合同公证书
· 企业法人资格公证书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书
· 继承权公证书
· 出生公证书
· 提款公证书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 正在服刑的人有继承
·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胎儿有继承权吗?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06-1-9 16:47:06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一项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上一篇法律常识:离婚协议书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